近日,某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向笔者讲述了一件窝心事。该房地产企业因一张42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晚收12天,多交企业所得税138.6万元,给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原来在当地地税局检查组对该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12月底无票结转建筑成本420万元,后审查上一年账簿,发现该年5月12日取得该发票。按照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的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当时指当年1—4月)结束之前,收到发票的可以列支,未收到的,调整到实际取得年度列支。该单位超出汇算期12天,此票不能在该年列支。该房地产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交了企业所得税138.6万元,同时,承担相关责任。由于该单位至今6年再没有取得任何收入,138.6万元成为永远多交的税款。
在此提醒,不论企业或个人都应重视税收知识学习,及时掌握税收政策,避免给个人或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王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