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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泽)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邢台市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明确三种行为属于房屋租赁
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旅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以场地或室内柜台摊位、分割、橱窗供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得出售、出租。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中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及设施情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同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办法》指出,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抵押、继承或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