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东:
本院受理吕志光诉你、唐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2)石执字第00080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县热电厂:
你单位与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5日作出的(1999)冀经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220万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58710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320109058647
特此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县热电厂:
请你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221室领取(2012)石执字第00080-1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蔡合彬、蔡合民、邯郸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兄弟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家庄四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2012)年石民三初字第0015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5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贷款催收公告
借款人赵宝云,河北省清苑县城关镇北大街东31号,身份证号:130622570705581。借款98万元,保证人:保定市清苑县文志制衣厂,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魏村镇谢上村3区151号,身份证号:130622196205205817。该笔贷款借款日为2007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08年1月1日。截止到2012年11月15日欠息68.09万元。
以上贷款已逾期,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与借款人尽快归还贷款本息。
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遗失声明
承德市公安局张贺成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6331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