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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谚语的误导与法律盲区

  张志成 张兆利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并非所有谚语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行为准则时,还须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

  “法不责众”:不可当真

  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园第二年收入就达5万余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遭到老李拒绝。于是,全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哄抢水果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 

  点评:对于违法人员众多的情形,真的是法不责众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或众多而更改尺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作为全民意志代表的法律相比,无疑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与民法相悖 

  贾某一向为人随和,乐行善事,在社区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3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便请贾某担保。贾某认为作保人仅是名义上的事情,“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便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2012年8月,在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贾某无奈地以担保人的身份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

  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就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谚语是有违法律的误解。当然,本案中的贾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王某追偿。

  “父债子还”:已非天经地义

  2011年初,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今年5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遗产有老旧楼房两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父债子不还”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没有直接关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以倡诚信原则,这种“父债子还”的美德应予支持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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