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确实事出有因,经过多次沟通和耐心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2010年10月,李某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李某仅履行了24000元后便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针对李某的行为,法院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报案至安新县公安局。后主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的儿子患病,李某的钱打算用于儿子的手术治疗费用。主办法官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同时,法官又协调田某所在的镇政府筹措资金对田某给予了司法救济。
崔莹 张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