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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天尧
“读大学时,我就为大宋提点刑狱司宋慈的足智多谋而折服,为包拯的一身正气所动容,更为东京审判上为民族尊严而战的中国检察官而骄傲。1988年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来到检察机关,终于圆了我学生时代的梦。”前不久,记者来到石家庄市检察院,采访了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贾玉山。一见面,贾玉山就向记者吐露了他的检察官职业梦想。
熟悉贾玉山的该院政治部主任李芳栋向记者介绍,在贾玉山24年的检察官生涯中,他潜心钻研业务,注重知识积累,持之以恒的学习使他拥有了扎实的法理功底。2008年,在全市业务尖子人才选拔赛中,贾玉山以优异的成绩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业务尖子。
为了能够驾驭复杂疑难案件,这些年的公休日里,贾玉山不是在单位,就是到书店购置最新出版的法律书籍,或者在图书馆上网浏览法律网站。仅2005年他就整理出最高法院民事、刑事类12本人民法院案例选,抄录整理出刑事、民事审判参考案例。
扎实的法理底蕴是铺垫,丰富的实战经验是支撑,两者融合,才能在国家公诉的舞台上得心应手。不论案件大小和难易,贾玉山坚持审查一案、总结一案;对于公诉中遇到的新情况及犯罪行为客观规律等,他善思考,勤动笔,潜心研究。在负责对基层院指导工作中,贾玉山每年解答基层院咨询的问题上百件次,被石家庄检察系统誉为“法律活词典”。
2009年3月,井陉县检察院在审查由该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丁某、刘某某、路某票据诈骗一案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查不清假银行承兑汇票是何人伪造,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得到这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在该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上,井陉县检察院内部意见不一,遂请示石家庄市检察院公诉处。贾玉山认真分析了该案卷中的证据,认为虽然该案假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不明,但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无真实交易且未给付对价的前提下,取得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利用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并占有了贴现款,认定四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因该案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还,应将该案报石家庄市检察院,由石家庄市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对刘某、丁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对路某免于刑事处罚。
作为一名检察官,贾玉山深深懂得“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对于每一起案件,他都坚持做到精益求精,严把案件质量关。他在办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赵某、蔺某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中,发现由石家庄市检察院提出公诉并由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一起特大非法治造、买卖爆炸物案中,一在逃犯蔺某与元氏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蔺某名字相同。经过贾玉山一系列的核实,两个案子中的蔺某确实是同一人,这才使得蔺某遗漏的重大犯罪事实依法得以追究。
多年来,在公诉的岗位上,经贾玉山审查和办理的千余起案件,一件都没有出现质量差错。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也为贾玉山赢得了荣誉,省、市两级检察院不仅多次将他评为先进个人,还先后给他荣记三等功二次、二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