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瑞飞
明明已经将车卖给别人,只是还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埋单?买受人还是出卖人?11月12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齐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2010年9月2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齐某,交付了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今年3月,齐某驾驶该车将骑摩托车的郑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齐某协商未果,为讨回损失便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人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根据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虽肇事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