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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言献策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精要(续)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遏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后台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62230平方米,投入资金2.4783亿元,是河北省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开展专项预防,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011年9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制发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后台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的检察建议书》(石西检建〔2011〕4号)。详细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的六个环节,主要是:建筑项目招投标环节;建筑项目发包分包环节;土建施工环节;建筑材料采购环节;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建筑项目验收环节。对此,该院提出八条检察建议:一是与检察机关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二是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腐蚀、防事故、保安全”的意识;三是建筑项目招投标环节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四是建设工程指挥部所属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报检察机关备案;五是工程项目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六是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中标单位应递交廉政承诺保证书,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七是在工地现场设立检察机关法律服务办公室以及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检察机关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接受群众举报;八是加强群众监督,对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和程序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参与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纪委书记齐永田作了讲话。在该项目预防中,桥西区检察院建立了“项目主办人责任制”、专项预防“进驻制”,积极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向所有招标参与人发放“警示责任告知卡”,在建设工地设立“法律服务办公室”以及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为工程人员提供了大量法律条文、案例分析、法治挂图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专题片等素材,使得专项预防工作真正深入工地,深入人心。   (古孟冬)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2005年以来,秦皇岛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因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参与而发生的行受贿职务犯罪案件12件18人,其中,受贿案8件12人,行贿案2件2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2人,私分国有资产案1件2人,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此类案件的发生,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秦皇岛市检察院领导对社会中介组织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视。2011年,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预防、反贪等部门人员对全市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2011年12月19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秦皇岛市委上报了《关于中介组织违规操作问题引发的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秦检党呈字〔2011〕17号)。该报告分析了秦皇岛市中介组织状况,对社会中介组织结构进行了基本分类:一类为与市场运行直接有关的中介,被称为市场中介;另一类被称为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并归纳了社会中介组织四种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制和混合所有制。

  该报告指出了当前中介组织管理运行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二是同业不良竞争加剧;三是管理监督明显缺失;四是法律规范约束乏力。

  针对上述问题,秦皇岛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了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四条建议与预防犯罪对策:一是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二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预防职务犯罪发生;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打造阳光信息和规范操作平台;四是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该建议得到了秦皇岛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三堂等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泰安在批示中指出:这项工作很重要,此建议很好,由综治办将其列入社会管理的一项内容。市委综治办专题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具体对策措施。 (牛继芬)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对扶贫资金进行专项预防整治

  2012年2月29日至3月1日,全省扶贫开发暨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涞水县召开,省委书记张庆黎出席、讲话并到涞水县进行调研,对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高标准的定位和要求。涞水县检察院专门召开党组会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与涉农检察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的工作思路。3月7日,时任保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庆平,涞水县委书记王义民到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导工作时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2012年3月8日,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涞水县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对全县扶贫资金进行专项预防整治的检察建议书》(涞检建〔2012〕3号)。该检察建议详细分析了扶贫资金职务犯罪的四个易发案环节:一是扶贫款立项审批环节;二是扶贫项目的启动、实施环节;三是扶贫资金的拨付环节;四是扶贫项目的验收环节。并剖析了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三个主观原因: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扭曲,片面追求金钱和享乐,见利忘义;二是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看待手中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三是心存侥幸心理。三个客观原因:一是缺乏刚性制度的制约,扶贫专用款项常被挪为他用;二是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没有形成规范制度,透明度低、缺少监督;三是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不力。对此,涞水县检察院提出九条检察建议:一是尽快召开全县扶贫资金专项预防工作会议,对保障扶贫款项安全运行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二是建立专项预防机制;三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四是建立领导集体决策制度,严防暗箱操作;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六是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把决算审计关;七是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公告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八是建立项目工程回访制度,确保取得实效;九是建立违法违纪处罚制度,严把教育惩戒关。

  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基础上,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还拟定了《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全县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扶贫资金专项预防工作方案》两个文件,一并报送到县委、县政府及保定市人民检察院。3月27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这两个文件在全市检察机关转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院的这一做法表示肯定并采纳了该院的合理化建议,在全县范围构筑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大格局,成立了由涞水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坤英任组长,涞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孟国平任副组长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流程图》。3月28日,该县县委、县政府将这两个文件在全县机关、单位和乡镇予以全文转发,并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同服务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       (孙继增)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预防港务集团的职务犯罪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办理了黄骅港务局原总工程师杨某等6人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窝串案,该案犯罪数额巨大,涉案人员多,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黄骅综合大港的建设。

  2011年7月8日,运河区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向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了《关于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务犯罪问题的检察建议书》(沧运检建字〔2011〕1号)。建议指出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四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严重,私欲膨胀,中饱私囊;二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暗箱操作,不透明;四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监督制约落实不到位。对此,运河区检察院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二是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三是强化招标投标、支付工程款环节行为规范;四是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

  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查找工作中的漏洞,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加强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重点从权力使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与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筑牢财务人员的拒腐防线。号召各公司坚决取缔小金库,不做假账,严格财务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二是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各公司对其管理制度重新修整,坚决取消公款私存现象,重点对财务审批制度、报账制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制度进行整改,使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杜绝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公司项目的管理,从工程的分包、供应商的选择、材料的定价、设施设备的租赁等方面,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坚决杜绝内部人员参与其中。工程进度每周及时上报,建立单项工程管理台账,领导要定期不定期抽查,有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风险预控,保证工程建设的良性运行。 (孙继增)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消除优抚金发放中存在的隐患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下乡办案过程中,时常会听到群众对国家优抚金发放和民政工作人员的种种抱怨。为此,深州市检察院于2011年7月抽调了20名干警,组成9个调查组,对9个乡镇2005年以来死亡伤残军人的优抚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发现伤残军人优抚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有的虚报冒领、有的私设小金库,有些民政干部变相侵吞等等。

  2011年11月2日,根据上述这些实际情况,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民政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发出《关于伤残军人优抚金发放的检察建议书》(深检建〔2011〕4号)。指出了伤残军人优抚金发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优抚对象死亡时间确定不规范;二是资金发放环节不严谨,管理不规范;三是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并深刻剖析了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一是对党的优抚政策重视不够,对如何发放优抚金,规范程序避免矛盾没有切实抓好;二是民政部门对伤残军人优抚金管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三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把国家功臣的优抚资金当成了“唐僧肉”,离间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此,深州市检察院提出以下预防对策与建议:一是提高广大民政干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体系;三是创新工作模式,实行动态监管;四是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引起了深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牟景山、市长孙云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崔文考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各乡镇进行自查整改,并写出报告。民政部门根据建议内容抓紧落实整改,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召开了专门座谈会,根据检察建议内容,研究部署各项整改任务;二是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警示教育并邀请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讲课;三是对伤残军人优抚专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复核,针对建议中提出的管理漏洞,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等问题进行了整改;四是健全完善民政资金的发放制度。全市民政系统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纠正了民政优抚资金发放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发文“〔2011〕衡检预发8号”号召全市检察系统认真学习深州市检察院的经验和做法。  (牛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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