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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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真情关爱失足少年

  本报讯 (王皓珍 庞会鹏)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自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效果。

  该院始终坚持提审制度和调查核实制度。办案人员在提审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注意一些与出生年龄有关的细节。对与户籍证明存在差异,供述自己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必须调取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证据、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等书证,并对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对生日确实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讲明自己身份,办案人员根据调取的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通常借助骨龄测定。如该院办理的张某盗窃一案,案发时间是2012年8月15日,而张某的户籍证明是1996年8月14日。因刑事责任年龄应按公历计算,因此承办人在讯问张某时,详细地讯问了张某的出生日期,张某证实是农历8月14日。随后,承办人又走访了张某的好友及邻居、接生婆,他们均证实张某是农历8月15日的前一天出生。最后,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撤案处理,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此外,该院还坚持依法办案,充分发挥量刑建议权。该院在办理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解释依法办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切实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如在该院办理的刘某、王某、张某三人抢劫一案中,三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经了解得知,三人平时表现良好,尤其是刘某平时在学校遵纪守法、成绩优秀。此次作案,三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根据相关解释,该院依法将抢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刘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该案提起公诉后,公诉人向法院提出对王某、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建议被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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