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李建华 王泽 赵春辉)邯郸市食药监局制定的《邯郸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餐饮食品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据悉,《办法》所指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餐饮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许可证的,列入“黑名单”:一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储藏、加工场所布局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加工食品的;三是使用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工食品的;四是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肉制品加工食品的;五是使用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八是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九是食品在采购、加工、餐饮具消毒保洁、食品存放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十是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的;十一是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油脂废弃物的;十二是其他违反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情形的。
此外,“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黑名单”的管理具体分为: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公布和信息删除五个程序。《办法》规定,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1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收集,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进行审定,统一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检查,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列为重大接待任务单位,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对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