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因为宅基地及拆迁补偿等原因产生不少纠纷。望都县的张女士就因为其老宅的宅基地继承问题向我报咨询,希望得到专家的帮助。张女士称,其爷爷的老宅子曾给村里使用,其间部分房屋被翻盖,后因爷爷过世,就该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张女士目前手上持有一份1982年以前颁发的户主为其爷爷姓名的老宅基地证,该证在相关部门也有存根。张女士询问,其老房子被损害能否要求赔偿?另外,她手上证据能否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她们家所有;如果该宅基地涉及规划拆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
王律师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被损害的事实,即可要求加害人依据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女士可以提供实物图片、邻里之间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就宅基地的使用问题,王律师表示,国土资源部曾于2008年下发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认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面积进行确认。另外,该通知还指出,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其意思也就是说,因继承所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受到保护,所以我们认为,张女士家人虽然持有老的证件,但是其基于继承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认可。另外,若该土地涉及拆迁补偿,只要届时张女士家人仍属于她们村集体组织成员,便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补偿。在此建议张女士复印政府部门的证件存根,要求村委会协助进行该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以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王律师还提醒,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涉及农民的土地问题往往比较敏感,处理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呼吁相关部门,遇到此类纠纷应尽量及时进行调处,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