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2012〕23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冀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任务分工,现就做好政府法治有关工作,服务保障“两个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为“两个环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加快改善“两个环境”的政府立法。紧紧围绕“两个环境”建设编制2013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完善加强政府建设、强化市场监管、保护企业权益、创新社会管理等改善发展环境和加强水土保持、湿地保护、风景名胜管理、尾矿安全监管、肥料管理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2年完成制定《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重点做好固体废物和辐射污染防治、白洋淀和衡水湖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健全生态保护的制度体系。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或者根据改善“两个环境”需要临时增加的立法项目,要举全办之力,加快工作进度,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改善“两个环境”依法科学设定立法内容,更加注重约束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规范程序,缩短时限,减少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予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尽量不设罚款或者少罚款,注重发挥好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督促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调查研究三项制度,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利用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全面清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清理小组,自2012年11月开始利用三个月时间,对全省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可能影响“两个环境”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查清理,清理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清理后需要修改的政府规章及时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订。研究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做好省委、省政府联合制定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提出完善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省政府有关决策事项的审查把关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切实做好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影响管理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内容的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做好设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着力改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督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到2013年6月底实现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覆盖。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以环保、交通、国土、住建、卫生等系统为重点,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六)严肃查处乱罚款现象。按照《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并采取接受举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日常监督,重点查处下达罚款指标、罚没收入与行政事业收费挂钩、超出法律规定罚款、以罚代管等乱罚款、乱处罚现象。严格把好罚没许可证年检关,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从源头杜绝滥用行政处罚权现象。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预警制度,积极倡导柔性执法,推广“三步式”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文书,减少行政处罚。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划分执法环节,分解执法权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一要建立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动态工作机制。督导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适时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做到执法依据明晰,执法岗位、执法职权、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并将行政执法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三要督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下转本刊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