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被告人季某因盗窃亲戚钱财被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季某在其本家爷爷家居住期间,向爷爷借钱,爷爷放心地将信用卡及密码告知季某。后季某又多次到这位爷爷家窃取信用卡,累计从卡内取走现金1.2万余元,并在其家中盗窃现金1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故意明显,并采取了入室盗窃的方式,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那么,何时才算“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呢?解释规定:应当从盗窃数额、盗窃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且,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中,季某作为季老人的远房孙子,在借钱之机得知信用卡密码后又多次窃取信用卡,支取现金一万余元,给老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老人的态度是主张将季某绳之以法。因此,对这样的“家贼”,法院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它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盗窃自家或亲戚财物的“家贼”,法律并不是一概都不追究。这对于改变我们思想深处习惯的思维定势不无裨益。同时,对于广大读者来说,知法、守法显得更为可贵。 侯新 刘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