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6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违背忠诚协议 丈夫丢了房产

  黄洁 孔一颖

  王女士于2005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了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可婚后王女士发现,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这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随即将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定,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诺不与婚外异性联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诺,车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

  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以案释法

  忠诚协议条款效力需区分  

  对此,法官解释说,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法院调查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等几种情况。

  对此,法官认为,法院对各种类型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比如双方约定的,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的条款,法院肯定无法认定。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离婚登记或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不被认可的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法官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而是否限制父母对子女的该类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对该类重大权利,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就予以限制。“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是可以在离婚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的。”法官补充说,因为这个问题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为具有效力。

  在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

  “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混合型忠诚协议,其中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内容。”法官举例说,就如车某的案子一样,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则双方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这其中法院无法认定离婚部分,但对房产归属的处理,法院则是肯定其效力的。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