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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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券购买的商品能退换吗
买满200元
送80元赠券
100元现金券


商品不退换

  本报记者 盖媛媛 任俊颖

  结婚本是件喜庆的事儿,买首饰、拍婚纱照等等都预示着男女双方向结婚迈近了一步。如果您在筹备婚事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件事,会怎么办?和商家据理力争还是止步于商家的巧舌如簧?

  冯小姐婚期确定了,经货比三家和朋友的推荐,最终选定了一家专卖店购买首饰。“十一”前夕,冯小姐来到这家专卖店,得知该店“十一”期间买首饰满8000元赠婚纱一套,心动不已。

  10月7日上午,冯小姐带着自己的未婚夫来到该店挑选首饰,最终选定了共价值16000余元的首饰。由于戒指要修改指圈,店员告知冯小姐晚上来取。在回去的路上,冯小姐接到了该店打来的电话。

  “冯小姐吗?我是××专卖店的,您在我们店购买了价值16000余元的首饰,我们经理说赠送您1600元的珠宝首饰券,需要搭配一比一现金使用,您晚上取戒指的时候来看看吧。”

  晚上,冯小姐一人来到首饰店,一进门店员就围上来,不停地和冯小姐说着用券买珠宝首饰如何划算。冯小姐对珠宝一窍不通,本不想买,但没经得住店员的忽悠,花了近2000元买了标价3000多元的翡翠镯子。

  第二天早晨,冯小姐无意中发现了镯子上有一条类似裂缝的细纹,十分难看,心里很不痛快,越想越觉得钱花得不值。她找到对珠宝有点研究的朋友,朋友告诉她不值钱,并答应晚上和她一起去专卖店看看能否退换。

  晚上,二人如约来到该店,冯小姐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和要求。商家说那是石头的生长纹,不算瑕疵,而且镯子是用赠送的券买的不予退换。冯小姐拿来当时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找到“使用券购买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条。商家却认为冯小姐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注明并不代表可以退换。二人与商家交涉了一个小时,商家也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明确办法。

  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不在少数,但面对纠纷消费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事件,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和消费者协会的相关人士。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书行认为,冯小姐在该商场购买首饰同时受赠了1600元赠券,两者之间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分为无偿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该事件中的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关系——即消费者需在该商场内购买一定数额的首饰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用赠券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更换、修理、重做等义务,商家所谓“使用赠券购买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的说辞,最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针对该事件,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于淑洁告知广大消费者,商场为增加销售而开展的促销活动,目的是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赠品或奖品的商品成本及预期利润实质上已分摊在购买者所购的商品中,因而用作奖品的物品亦为该商场用于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该商场销售物品的一部分。因此,商场有义务对赠品或奖品实行“三包”,给予退换。另外,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存在疑问也可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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