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增强
“妞妞,让妈妈再抱抱你好吗?”“妈妈,你为什么老是不来看妞妞呢,是妞妞不乖吗?”10月28日,在邢台县人民法院一楼亲情调解室,刘某见到了一年未曾谋面的女儿妞妞。看着母女二人相拥着哭泣,在场人的眼睛都湿润了。
为了保障亲情的交流和维系,让孩子得到亲情的抚慰,邢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疏导教育的方式,成功和解了一起子女探视权纠纷案。
原来,刘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女儿随父亲郑某生活,母亲刘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郑某不得拒绝和阻拦。判决生效后,刘某多次去郑某处探望女儿,均遭到郑某拒绝。为此,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某按判决书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找到郑某,向其指明阻挠刘某探视女儿的行为是错误的,并要求郑某对刘某的探视行为不得阻挠和拒绝,郑某当场作了保证。但是,刘某再次前往探视女儿时,又一次遭到郑某的阻挠。执行人员在得知此情况后,再次找到郑某,可郑某并不承认自己有阻碍刘某探视的行为。
为使双方的矛盾不再激化,执行员多次到郑某家中做思想工作,告知郑某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行使探视权,这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拒绝、阻碍对方探视子女不仅会使离异夫妻双方矛盾加剧,而且还会影响子女的将来。在执行人员的耐心讲解劝导下,郑某终于认识到探视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探视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最终郑某同意了刘某的探视,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