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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下要拓宽抗诉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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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继伟 李志军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在使得“同罪不同刑”的罪行失衡现象得到初步解决,当事人服判率明显上升的同时,也给刑事抗诉工作带来了挑战。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少、抗诉率低一直是刑事抗诉工作的难点。量刑规范化的推进,减少了量刑失衡现象,必然使刑事抗诉案件减少,抗诉率降低,给刑事抗诉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对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要加大抗诉力度,拓宽抗诉思路。在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时,检察机关应当改变重视对实体错误监督轻视对程序违法监督的观念,在关注实体刑罚判决裁定错误的同时,还应针对法庭审理违反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回避、剥夺辩护权等严重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况的审查,拓宽刑事抗诉视角,多方位寻找抗点。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抗诉能力。为提高抗诉意见的采纳率,检察机关应当将有罪判无罪、漏判、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当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作为刑事抗诉的重点,有效、准确地行使刑事抗诉权,不断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

  同时,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前后一年来,我院提起公诉案件判决情况的统计对比分析来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试行的15个罪名的刑事判罚普遍有所降低。比如寻衅滋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实施前,该类案件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少有缓刑,量刑规范化实施后,只要赔偿被害人损失,无从重处罚情节,均判处缓刑,刑期范围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至二年之间。我院在对量刑规范化实施后判处刑罚较轻的该类案件提出了抗诉,案件判决被维持。

  量刑规范化实施后量刑普遍降低,而抗诉意见不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法两院适用量刑规范的基准刑的确定和量刑情节刑罚增减比例不太一致,判决不是明显超出量刑规范规定的幅度,抗诉不会成功。两一方面是当案件中存在多个同向、逆向量刑情节时,量刑方法不够科学,量刑情节提取增减比例不够精准。针对这两个原因,笔者提出以下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制定统一的法检量刑标准。量刑标准不仅关系到法官量刑,还涉及到对判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参与到量刑标准的制定中。

  二是探索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又有酌定的。因此,必须总结一套科学的量刑方法,以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在这里,我们总结出了“三步”量刑基本法。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法定基准刑期,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即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作者单位: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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