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王女士在某村办企业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当时,单位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其后,王女士多次找单位协商解决此事,未果。2000年,该企业被注销。2009年,王女士经鉴定评为九级伤残,便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因其未对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起诉被法院驳回。此后,王女士又多次要求村委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亦未果。2012年,王女士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近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但诉讼维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而本案中王女士1992年负伤,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无论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还是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均已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赵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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