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焦静)9月17日,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团伙盗窃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12年、4年零6个月等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周某、李某均为黑龙江省人。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王某伙同周某、李某等人(其他人均已判刑)在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静海县大邀铺产业园、大城县西子牙金属制品企业、大城县旺村镇金属园区一带,采取挖墙掏洞等手段窃取铜制品材料及加工工具,所盗物品价值总计100.9843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大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13起,所盗物品价值100.9万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9起,所盗物品价值68.9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1起,所盗物品价值4.6万元。2011年12月,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王某、周某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情节,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0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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