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家里需要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正值国家大力推行“家电产品三下乡”活动,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某些商品时获得政府补贴。按照规定,可以得到450元的补贴款。
在走出店门之后,我似乎感觉钱数不对,经过再次核对,发现售货员给了我550元钱,她的工作出现了失误。我多得了100元钱。很快,另一种思想出现并迅速占据了上风:售货员由于自己的过失多付钱给顾客,也许她只能选择偷偷地将钱补上,以避免老板的责罚,而我多得了这100元钱心里会安宁吗?于是,我重新返回了专卖店,找到那位销售员,把钱还给她后简单地说了一句:“刚才,你多付给我100元钱。”售货员似乎并未察觉此事,略显惊讶地说:“谢谢,谢谢您。”
关于“忠诚”
“党、国家、人民、法律”,这四个词语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比崇高、无比伟大,但我们绝不能忽略还有比她们离我们更近的、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应该具有的、也是每个人一抬手就会触摸到的——良心。政法干警在成为政法干警之前,他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在作为政法干警的同时,他还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虽然我们应该也必须去追求更高的价值观标准,但是在追求之前,必须首先锤炼并反复筛选自己——社会对于普通人所要求的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观标准我们是否已经达到?
关于“为民”
说到“执法为民”,很多人往往从执法者的角度看待人民。其实,执法者首先便是人民的一员,执法为民并非是要把执法者和人民割裂开来。政法干警在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是执法者,而在参与社会活动的其它时刻,在更多的时候,我们同样会成为被维护权益的人。如果“人人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便可享受人人为我”。从这个角度看,政法干警充分树立为民思想,其实也是在维护政法部门自身的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于“公正”
有人也许要问,“公正”难道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吗?既然是应有之义又何需强调“神圣”一词呢?不错,“公正”应该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是,这是从完美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状况下解读出来的。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法治观念尚未彻底形成,执法者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水平还需不断提高。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如果认为公正已经无处不在,则必然与社会现实脱节,犯下理想主义的认识错误。实际情况是,在很多时候,“公正”往往只能存在于人们心中。
关于“廉洁”
在物质日趋发达的当今社会,“廉洁”是最为典型的一种价值观,也最能代表一个人,特别是一名执法者的价值取向。多数物品都有价,多数行为亦有偿,而廉洁的品质偏偏要求一名执法者追求无价与无偿的理念。所以,她是考验人们操守的基本尺度。古人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这样的道理也可以用来教育执法者去顶住好吃贪腥的诱惑,发现、取得并保管好如同熊掌一般珍贵的崇高价值理念。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陈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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