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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上演“夺女战”

法官柔性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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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孙华卫)丈夫得知妻子准备和自己离婚,提前将女儿藏匿起来。思女心切的母亲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将其女儿找回由其抚养。这场“夺女大战”,使得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也让孩子本就因父母离婚受到创伤的心灵遭受着更大的伤害。面对这场夫妻间的“夺女战”,阳原县东城人民法庭办案法官通过寻找双方矛盾的根源,耐心细致地调解,9月10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这场“夺女”风波。

  唐某于8月诉至法院,请求与丈夫王某离婚,并以王某经常外出务工,不能给女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为由,要求让婚生女儿随自己生活。而王某则认为唐某没有安定的居所,也无经济来源,坚持要求对女儿的抚养权,同时怕唐某擅自带走女儿,提前把女儿送往亲戚家居住,不让唐某与女儿相见,并声称“我不说你们谁也找不到我女儿。”

  受理案件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困难,法官没有采取“强制”的办案方式,而选择了柔性的办案艺术,积极对案件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在对孩子的成长环境,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进行细致调查后,首先找到唐某做工作。唐某情绪一度激动,坚持认为王某经常外出务工,没有固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表态死也不会把孩子交给他。听到这话,法官本着力争纠纷和谐化解的原则,与唐某通过闲话家常拉近距离,尔后耐心明法释理,婉转说男方更具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且孩子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说服教育,唐某表示:“法官们说得很有道理,如果王某能够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长环境,女儿可以由王某抚养,但要保证随时可以让我探视。”随后,法官又找到王某,向其严肃指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如果一方执意阻挠,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表态说:“我决不让女儿受到一点伤害,同意孩子母亲来看望女儿。”

  经过法官的劝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离婚,婚生女儿随王某一起生活,唐某定期探视小孩。双方一致表示,以后虽然不再是夫妻,但要继续做一对好父母,全力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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