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丽娜
典型案例:
李先生向张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张先生以李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李先生称已经偿还了张先生该笔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张先生向王先生出具的欠款2万元的欠条。
争议焦点:
李先生:王先生是自己的朋友,是其代替自己向张先生偿还了上述借款,只不过是以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的形式表现而已。
张先生:自己确实向王先生借款2万元,但这是自己与王先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
李先生:即使按照张先生的说法,那么,王先生应对张先生享有2万元债权,王先生将该债权转让给自己,当然可以抵消张先生对自己的债权。
证人王先生:李先生所述情况属实,自己只是以借款形式代替李先生向张先生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张先生欠款2万元。
法官说法:
虽然李先生、王先生对张先生出具的欠条都解释为王先生代替李先生向张先生还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张先生对此也不承认,所以,只能认定该欠条仅为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李先生无关。
同时,虽然债权转移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王先生将自己对张先生的债权转移给了李先生,其应对张先生履行通知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所以,该转移对张先生没有生效。
可见,李先生认为自己不应偿还张先生债务的两个理由都不成立,法院应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债权转移是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负责给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并没有给债务人增加额外给付义务,因此法律规定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与第三人一经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债权人则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否则债权转移对债务人就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拒绝第三人要求给付的请求,且其向债权人给付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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