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古孟冬
《指导意见》共六大方面
●切实增强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依法打击破坏“两个环境”的刑事犯罪活动
●加大查办和预防破坏“两个环境”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加强对破坏“两个环境”案件的法律监督
●提高服务“两个环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组织领导
9月10日,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为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有25条,从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等六大方面对检察机关服务“两个环境”建设作了安排部署。
为使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全面理解《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地服务“两个环境”建设,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报受权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省委书记张庆黎指出,当前我省发展环境状况总体偏差,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两个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河北科学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他强调,要把环境建设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对待,着力推进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风清气正、开放文明、和谐稳定、山青水秀的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增强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新任务新要求。省第八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战略目标,开启了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今年7月,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省委书记张庆黎在会上讲话时强调指出,当前我省发展环境状况总体偏差,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两个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河北科学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张庆黎提出,要把环境建设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对待,着力推进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风清气正、开放文明、和谐稳定、山青水秀的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发挥检察职能,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省检察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经验,针对“两个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研究制定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为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这个《意见》,目的是把全省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重要性,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完善服务措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面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手段,积极主动地为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服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省委书记张庆黎指出,做人要诚实,买卖要公平,这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破坏“两个环境”的刑事犯罪活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序竞争。省委书记张庆黎指出,做人要诚实,买卖要公平,这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由于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监管不力等原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问题屡有发生,严重损害发展环境。对此,《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这方面犯罪的打击:
2、依法打击危害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强化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以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和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对金融秩序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促进金融活动规范有序。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
3、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对盗窃、哄抢企业财产,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绑架、敲诈勒索和伤害企业经营者等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国有与私营、内资与外资、本地与外来、大中型与微小型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办理涉及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刑事案件。
4、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等犯罪,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
5、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对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把持资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劳动、恶意欠薪、寻衅滋事等犯罪,依法从严打击,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开展社会治安动态分析和研究,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参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外来人员聚居地等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和整治。加强对公司、企业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省委书记张庆黎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作了形象概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查办和预防破坏“两个环境”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是省委书记张庆黎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种形象概括,其表现是“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其性质是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构成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促进依法行政的基本举措。对此,《指导意见》要求:
7、依法查办破坏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发生在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行政执法权集中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着力查办土地审批、城市建设和管理、项目投资、企业注册、税收监管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案件,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围绕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建设,加大查办发生在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8、依法查办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权便利,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以及对企业经营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财产安全。
9、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易发多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环境监管、食品监管失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案件,以及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帮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案件。
10、加强对有关破坏“两个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深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个案预防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预防水平;搞好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等活动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继续深化重大项目建设预防工作,抓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南水北调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促进商务诚信和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秩序的良好氛围。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1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查办破坏“两个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工作,分析职务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发案规律以及发展变化的趋势,查找易发多发犯罪的制度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管理、强化监督、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回访。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全省“两个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破坏“两个环境”案件的法律监督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全省“两个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强化了法律监督的手段。对此,《指导意见》要求:
12、强化法律监督在服务“两个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抓住影响“两个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立案或撤案、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意见、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13、加大对涉及企业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对侵害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人身安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加强立案监督,重点监督该立案的不立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强对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督促和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加强对企业经营者适用强制措施和对企业财产适用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4、加大对涉及企业案件的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动争议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劳动关系。积极探索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对必须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物、账目和银行账户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执行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调解、恶意调解、强迫调解、虚假调解行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
15、加大对涉及企业案件的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对涉及企业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注意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规范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法向其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6、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对企业或个人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力度,督促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针对破坏能源资源、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抗诉。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发展大局而又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提高服务“两个环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除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外,还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律服务:
17、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认真研究“两个环境”建设中的新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强化监督,精确打击,有力保护,有效预防。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资金合理流动与造成资产流失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防止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尽可能减少办案工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18、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或引发社会矛盾。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拟作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终结审查决定的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平台,合力化解矛盾。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19、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打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进一步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20、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着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办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
21、拓展服务市场主体的新途径。深入调研各类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相关信息的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创新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经常征求企业的意见建议。借鉴和运用涉农检察工作经验,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巡回检察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常态工作方式,密切检企关系,帮助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生产经营、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资源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22、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丰富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检察官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深入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服务。结合企业比较关注的签订合同被骗、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等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对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组织领导
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此,《指导意见》强调:
23、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摆到重要位置,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责任要求,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负起责任,抓好落实。重视学习在“两个环境”建设过程中出台的新政策,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两个环境”建设中的新问题,围绕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促各地工作平衡协调开展,不断提高全省检察机关为“两个环境”建设服务的水平。
24、加强学习培训。结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为服务“两个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加强学习培训,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增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5、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落实办案质量检查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严禁乱扣押、乱罚没、乱处理涉案款物,严禁利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用涉案单位车辆、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接受涉案当事人吃请。严格纪律作风,防止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做到真服务、不扰民,以严格的纪律、务实的作风塑造良好形象,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上一版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