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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夕阳”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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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现革 王丹丹

  “最美不过夕阳红,温馨又从容,夕阳是晚开的花,夕阳是陈年的酒,夕阳是迟到的爱,夕阳是未了的情………”这是歌曲《夕阳红》的几句歌词。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近几年,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屡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不得不与铁窗相伴。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暮年违法,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理留下了阴影。因此,老年人犯罪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犯罪特点突出

  据统计,今年1-7月份,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人,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为14人,达到总人数的16%,这14人均为农村老人,最小的52岁,最大的72岁。

  农村老年人犯罪涉及罪名往往不一,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12年5月7日7时许,现年72岁的大名县农村马老汉因其侄子马某的妻子陈某羞辱他,说他是个光棍汉子,他心里很生气,回家时,见其侄子马某在其家门口干活,便从家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火药枪,蹲在自家院内一棵桃树下,瞄准马某后背向其开枪,将马某打伤。

  其次,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方面的需要。7月4日19时许,大名县64岁的刘某在自己家中,对本村年仅11岁的智障女孩刘某进行猥亵。

  此外,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下,法治意识淡薄。据统计,上述14名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最高的也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有的是目不识丁的文盲。由于历来普法的重点一直放在青少年上,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治教育,偏远农村的老年人就成了普法的盲区。大名县57岁的卞老汉与他人因合同纠纷打官司败诉后,不但不及时赔偿对方,还变卖家中能执行的财产,并外逃长达5年之久。最终,卞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老年人犯罪原因多样

  老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受农村现有经济环境的影响。大名县系国家级贫困县,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一些老年人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老年人缺少亲情关爱。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有些老年男子的妻子去世或妻子患有疾病,加之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方面的原因,心理和生理上孤独寂寞,从而引发畸形心理问题而导致性犯罪行为。社会防范不够。老年人多数身体状况较差,社会经历复杂,人们很难把他们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疏于防范,无形中给老年人犯罪提供了条件,使他们有可乘之机。文化生活的匮乏。目前老年人可以从事的娱乐活动屈指可数,大多农村老年人闲在家里看看电视,带带小孩,此外就是打牌,文化生活相当匮乏。

  

  预防老年人犯罪应多方努力

  

  首先应惩治与维权相结合,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收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其次是社会预防与家庭预防相结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安排老年人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第三是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娱生活相结合,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一方面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另一方面积极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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