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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养母上演“夺子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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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志青 鲍娜军

  几年前,藁城某村的韩某未婚先孕,打算将孩子生下后送人,并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好姐妹耿某,而耿某此时正好想要一个孩子,就提出自己想收养这个孩子,两人一拍即合。

  孩子出生后,耿某在韩某的协助下,把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的父母的名字写成了耿某夫妇的名字,并为孩子上了户口,交纳了超生社会抚养费。不知不觉中,孩子已5岁,在耿某抚养孩子的几年中,韩某经常到耿某的家中看望孩子,彼此关系也很亲密。

  韩某后来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然而却总不能再怀孕,经多方治疗无效,就产生了要回孩子的想法。在多次与耿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韩某就将孩子悄悄“偷走”。耿某发现后立即报了警。因韩某提交了一份韩某与孩子的亲子鉴定,派出所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这时,耿某又将孩子从韩某的手中“偷走”。为了争回孩子,日前,韩某将耿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受理此案后,法官经了解决定进行调解。据法官介绍,本案解决有两个难点:第一,耿某手中有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从法律上足可以证明,耿某与孩子的母女关系;韩某手中有医科大学的亲子鉴定,从事实上可以证明,韩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民事裁判显然不能否定医疗机关的出生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如果告知韩某先进行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再进行民事诉讼,可能会失去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第二个难点在于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孩子作为民事主体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后不能执行,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从而引起信访。

  办案法官分析案情后,发现韩某和耿某都对孩子有着很深的感情,就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突破口,分别对韩某、耿某进行调解,又借助村委会的力量给韩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

  经过努力,最终促使韩某和耿某达成和解:耿某将孩子归还韩某抚养,韩某补偿耿某抚养费20000元。由于耿某和韩某之前都有“抢孩子”的行为,为了防止节外生枝,办案法官将交接孩子的地点定在了法警众多、摄像头密集的立案大厅,在完成孩子、抚养费交接手续后,韩某、耿某二人表示会冰释前嫌,共同抚养孩子长大成人。

  母爱心切,但不要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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