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河北法治网

耕地中被骡子踢伤谁应担责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

  A

  >>>

  基本案情

  雇人耕地被骡子踢伤

  农户雇人种地,可在耕种过程中突然被所雇人家中的骡子踢伤,于是,一纸诉状将骡子的饲养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4月14日晚,黄某的妻子来到占某家,与其协商雇佣占某及其饲养的骡子为黄家种地事宜,约定每日400元。第二天早上7时许,占某牵着骡子到黄某承包田里耕种,因骡子性子烈,占某在前面牵着,黄某在后面扶犁,上午耕种顺利,可谁也没想到,下午意外发生了。

  17时左右,在地头回犁时,骡子的后蹄突然把黄某踢倒在地,疼痛难忍,黄某被送进医院,经诊断,黄某右侧6-8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00余元。

  黄某认为,占某作为骡子的主人,对自己饲养的牲畜,有严格看管的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黄某遂将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庭上,占某辩称,因自家的犁杖坏了,又要去给自家的姐姐家帮忙,所以4月14日晚,并未答应给黄某家种地,而在4月15日早7时左右,黄的妻子私自将自己的骡子牵走,无奈才去帮黄某种地。17时左右,在地头回犁时,黄某在知道骡子性子烈的前提下,还故意用手拍了骡子,骡子才将其踢伤,黄某是借用自己的骡子,因此对黄某属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黄某本人应该承担责任。

  B

  >>>

  法院判决

  饲养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使役骡子种地期间,均为骡子的共同管理人,对骡子造成的损害,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占某作为骡子的饲养人,长期使用、管理该牲畜,对其习性和使役方式更为熟悉,应尽到更多的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因此,对骡子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60%为宜。原告黄某长期生活在农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骡子性子烈应该了解,亦应预见其潜在的危险性,但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防范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隆化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占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黄某与被告占某均没有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与法官联系,并通过法官将赔偿款交给原告。

    C

  >>>

  法官说法

  在共同使役骡子种地时受伤

  共同管理人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认为占某作为骡子的主人,有严格看管自己饲养的牲畜的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占某则认为,黄某在知道骡子性子烈的前提下,还故意用手拍骡子,属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造成原告损伤的骡子是被告饲养的,但原告是在原、被告共同使役被告的骡子种地时受到伤害的,此时,原、被告为骡子的共同管理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被告作为骡子的所有人,长期使用、管理该牲畜,对其习性和使役方式更为熟悉,应尽到更多的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家骡子烈性,应当预见其具有危险性,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原被告之间按4:6的比例分担更为公平。

  董雅娣

街头巡逻擒住一河南逃犯
情绪激动杀人被捕
名为消灾 实则骗财
盗窃唐代石质浮雕获刑
窃贼派出所门前丢赃物
突萌歹意抢劫 忽觉错误中止
“摩托少年”的畸形人生路
耕地中被骡子踢伤谁应担责
用善良书写爱的传奇
生母养母上演“夺子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