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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萌歹意抢劫 忽觉错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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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瑞 

  [案情回放]

  17岁的王某在秦皇岛打工,做个体电工。8月18日早晨,王某到秦皇岛市某小区一个地下车库干活,14时许,其在休息时看到张某(女,55岁)独自一人到地下室放电动自行车,瞬间产生了抢劫对方钱财的想法。于是,王某就突然上前从张某背后用手捂住她的嘴,张某往下蹲要挣脱时摔倒在地,而王某此时没动,张某自己站起来。张某冷静地对王某说:“我都这么大岁数了,你要是要命呢,我就啥也不说了,你要是要钱,就和我上楼取。”王某在看到张某摔倒以后就感觉自己做错了,于是对张某说:“你走吧,就当咱俩谁也不认识谁!”

  随后,张某将此事告诉小区保安,让他们加强巡逻,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而小区保安非常负责任地将还在小区干活的王某抓获。

  王某以涉嫌抢劫于8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抢劫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看到张某摔倒后,感觉自己做错了,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办案检察官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的文书及案卷材料后,迅速启动是否继续羁押必要性分析机制。首先对其哥哥、邻居等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王某还是一个孝敬父母、踏实肯干的孩子;之后承办检察官又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接着让家长、邻居、服务过的固定客户等人填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状况判断表,了解到王某无偏执、无自私的品格特征;最后又向被害人张某了解其现在的状态及对本案的看法,张某表示自己没受财产、精神上的损失,表示了对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谅解,并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轻处理王某。

  8月31日,检方在对王某犯罪情节、犯罪形态、品格状况、社会调查情况、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析后,一致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继续羁押必要,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于当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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