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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前的那场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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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凯

  这是一起十七年前的放火案。

  犯罪嫌疑人如意(化名)在作案后即潜逃到南方打工,由于当时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在法律适用上,差点因为追诉时效问题,无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唐山女子如意,1995年5月30日晚上九点左右,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深夜中她摔门而出,跑到位于市区小山新城街夫妻共同经营的华丽丝绸商店,一气之下将店内布匹点燃后逃匿,大火瞬间蔓延,所幸消防武警及时赶到,将二楼被困群众救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依然使丝绸店及其周边商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直到去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获悉如意行踪后,在衡水市桃城区一栋民居内将其抓获。2012年2月7日公安机关以如意涉嫌放火罪将该案移送到检察院。

  经过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证据方面问题重重。首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意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旧刑法,而公安机关错误的适用现行的1997年刑法追诉;其次,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而该案公安机关当时并未及时立案,直到2011年11月24日才立案,卷中没有刑法八十八条追诉期限延长的证据,这样看来该案到2010年5月30日之后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单纯因如意放火的行为则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如意已经被羁押,如果其行为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公安机关办错了案,除应撤案外,还应当向如意给予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得到这样的信息后,办案民警及被害群众,纷纷产生了这样的质疑:“明明就是放火犯,如意自己也承认,你们检察院难道要纵容犯罪分子?”办案检察官不畏压力,依法多次跟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但时过境迁,一开始收获甚微。

  就在案件侦查一时陷入困境时,一次在看守所提审如意时,如意一句自己曾办过假身份证的话引起检察官的注意,经过检察官入情入理、多次跟如意平等“聊家常”,慢慢消融了如意的抵抗心理,她交待了自己在实施放火行为后为逃避打击,潜逃至衡水市桃城区居住,化名吴梅,并找人办理了改名为吴梅的户籍信息,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将这一情况进行侦查。如果如意交待的属实,那意味着她还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意放火的行为就有可能未过追诉时效。

  办案检察官立即把这一关键线索移交给公安侦查。事关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此次他们高度重视,组成专案组,来到抓获如意时的省阜城县,在阜城警方协助下,查实如意在2000年7月花费8000元钱通过他人在阜城县公安局办理了吴梅的户籍并以此“漂白身份”后,在当地打工为生。

  根据以上补充侦查的事实,如意属于在放火罪的追诉时效内又有了新的犯罪事实,其放火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00年7月开始重新计算。今年6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如意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均支持了公诉意见,7月3日如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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