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玉朝 张法德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意见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作为重要的法定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科学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司法裁判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规范,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日渐被社会认知。
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于2010年设立了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处。该处成立以来坚持围绕“服务十二五、推进大维稳”,以全面推进全省司法鉴定队伍的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采取优化鉴定格局、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执业水平等措施,不断创新管理方式,促进了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长足发展。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到254家,司法鉴定人员2956名,鉴定专业涉及24个类别,为百姓提供了坚实的诉讼保证。
●适应社会需求 优化鉴定格局
“在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鉴定机构中,仅法医类鉴定机构就占到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鉴定机构数量多、鉴定类别少、机构种类不均衡的现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诉讼活动的需要。
面对我省鉴定机构比例不均衡的格局,省司法厅制定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布局,严格限制数量较多的专业鉴定机构,适当增加空白的专业类别,着力打造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鼓励鉴定机构由单一型向综合型发展。对数量较多的类别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再进行准入审批,同时积极拓展和设立诉讼活动急需而我省没有或较少的业务类别,增加了食品、计算机安全、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农业和林业等鉴定类别。
管理理念的创新,推动了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在2011年全省鉴定机构数量比2010年削减10%的情况下,办理各类鉴定业务数量比上一年增长了23.5%,业务总量首次突破5万件。
●规范执业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要实现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必须建立鉴定机构的评价和退出机制。究竟如何对那些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不达标的机构进行监管?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检查活动,探索并尝试了机构的退出机制和退出办法,通过量化评估,对不达标的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做工作劝其退出、登报曝光和不予公告等做法,对不达标的机构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作出了予以注销或不予登记处理。两年来共淘汰落后鉴定机构29家。该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该经验和做法。
针对司法鉴定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或是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和投诉处罚机制。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引发的精神疾病鉴定案件中,我省两家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截然相反,通过启动案件评查机制,组织省内权威专家对案件进行评查,撤销了错误的鉴定意见书,注销了责任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圆满解决了棘手难题。自实行投诉处罚机制以来,坚持把妥善处理上访投诉作为加强对机构执业监管的重要内容,把纠正执业过错行为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鉴定机构违法违规成本,两年来共处理鉴定机构6家,处分、注销鉴定人18名;通过召开听证会、个案评查会等形式,使司法鉴定上访投诉率有了明显的下降。
同时,建立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管理档案,研发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全省文书档案的评查活动。多项举措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全省司法鉴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快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的步伐。
●加强专业培训 提升执业水平
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是提升执业水平的前提。2011年以来,通过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全省文书档案管理培训班、2010—2011年度全省初任司法鉴定人培训班、全省司法鉴定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培训班等一系列培训,使全省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普遍加深了对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的了解,强化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两年来,全省司法鉴定队伍的规范化、职业化程度明显提升,鉴定业务数量逐年提高,为我省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面对今后的发展,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加大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监管力度,提升整体执业水平,努力改善司法鉴定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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