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交警部门出台并施行惩治酒驾“新政”:今后查处酒驾将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没有酒驾行为,对应劝阻饮酒后驾车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据《齐鲁晚报》)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界人士的热议,持赞成意见者有之,认为同饮者劝阻酒驾体现社会责任;持反对意见者亦有之,认为同饮者劝阻酒驾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一种社会责任,此规定有“连坐”嫌疑。这里,且不说赞成与反对,单就“一人酒驾全桌有责”而言,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执行中也不具可操作性。如果一定要“一人酒驾全桌有责”,那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哪些情况下与酒驾者同桌共饮的人有责任,哪些情况下与酒驾者同桌共饮的人没责任。此外,在现实操作层面,如何界定劝阻行为是否发生?劝阻了不听怎么办?两人吃饭怎么证明?怎么知道对方是否会酒后驾车……
毋庸置疑,济南警方的这一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可是一项新规的施行不仅应当具有程序正义,即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授权,还应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同饮者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责,即使只是上门进行劝诫和教育,也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的处罚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上的过错。在法律上,司机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司机酒后驾车,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行为的过错,在客观上极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实上是对谨慎驾驶义务的违背。但是,作为同饮者,如果他与司机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也没有“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义务,就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和过错。如此,却要他们承担酒驾“连带责任”,这不仅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法律上有关处罚的原则和精神。
当然也必须承认,同饮者并非与酒驾行为毫无关系,劝阻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明知违法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强行劝酒者无疑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同饮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
鉴于酒驾给公众和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必须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出于治理的需要,实行“连带责任”也不失为良策,但前提是,一定要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