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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线变砖块调包骗钱触刑律

河北法治网 张志青

  本案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案 情  铜线转眼变砖块

  同是天津老乡的张朋、张强、张中三人,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时间久了,“见识”多了,便动起了歪脑筋。三人多次以卖铜线的名义调包诈骗钱财。 

  2011年3月22日7时许,三人驾驶一辆轿车到衡水市桃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永安路某汽车补胎门市时,张朋、张强下车询问店主郎某是否购买铜线,并打开轿车后备厢,把装有铜线的牛皮纸袋打开,让郎某过目,得知郎某有意购买后,张朋再将纸袋绑住并关上后备厢,与郎某商谈价钱,同时,让张中偷偷地在车内从后座将后备厢内的装有铜线的纸袋换成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砖块的相同纸袋。在张中调包完成后,张朋与郎某也谈好了价钱,收取郎某2200元现金后,将封着口的装有砖块的纸袋从后备厢内取出交给郎某,后迅速驾车离开。

  2011年4月7日10时许,三人驾车来到藁城市寻找作案目标,在走到307国道藁城东段时,发现骑三轮车捡废品的赵某,三人遂以相同的方法骗取赵某1400元。

  2011年5月4日10时许,三人驾车来到秦皇岛市作案,以相同的方式骗取辛某1810元。当年5月7日10时许、12时许,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收废品的杨某2500元、骗取王某2500元。

  2011年5月20日,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藁城警方刑事拘留。(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判决  证据确实充分 诈骗罪名成立

  据受害人郎某、赵某、辛某、杨某、王某的陈述及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警方查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三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张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张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3说 法   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

  藁城市人民法院李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被告人张强、张朋、张中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流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张强曾于2009年被判处过有期徒刑10个月,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的三人均是二十六七岁的年轻人,总企图少付出多索取,动歪脑筋挣钱,而不思其行为背后的法律后果。在此劝诫那些正试图走“捷径”梦想发财的人,要多想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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