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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话押金”侵犯学生“犯错权”

河北法治网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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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网帖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尚贤乡尚贤中心小学要求学生上交“不听话押金”,如果小孩在校违纪,押金将会被逐一扣罚,直至全部扣完为止。经吉水县教育局调查,该校一老师确实对本班三个平时经常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每人收取了100元保证金。教育局已责成该教师立即退回所收押金,向家长道歉,并作出检讨(2月16日《新京报》)。

  学校向学生们缴收“不听话押金”,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财产权,其实还侵犯了学生的“犯错权”。所谓“犯错权”,就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犯错误的权利。这一权利虽然没有明确写进任何法律法规,但却应该是一条最基本的教育理念。

  道理很简单,人并不是一生下来就知道要循规蹈矩,而是在父母和师长的不断教育引导下,逐步养成守纪的意识。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孩子自觉性高一些,能很快就按要求去做,从而成为听话的好孩子;也有相当一部分孩子自觉性差一些,需要一些鼓励或批评,才能达到要求;还有一些孩子自觉性很差,会不断地犯错,甚至成为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作为教育者,应该非常清楚这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力争取得最佳效果。而不是简单地用一把尺子去量所有学生,要求人人都“整齐划一”,否则就“大刑”侍候。学生人人都有犯错的权利,老师没有权力禁止学生犯错。如果学生都不犯错误,还要老师干啥?

  但遗憾的是,许多教育者并没有真正懂得要尊重学生的“犯错权”。而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同样如此,对于不时发生的一些针对调皮学生的“软暴力事件”,只是进行治标式的查处,满足于拨乱反正、处罚一下当事人而已,并没有从教育理念的高度,去对急功近利的教育进行深入解剖,然后开出治本的药方。这直接导致了类似事件屡禁不绝,接二连三。我们的每一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明白学生有权“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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