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华北制药,相信多数人会认为是石家庄市的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药品名称上有“华北制药集团”字样,相信大多数人会认为该药品是华北制药集团生产的。山西一家药企违法使用“华北制药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药品名称上也冠以“华北制药集团”字样,被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同是以生产、销售抗生素药品的两家企业。2004年以来,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包装、网站、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且在其产品包装、广告、网站宣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且凸显“华北制药集团”字样,其产品经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等经销商,销售至河北邢台、石家庄等各地。仅2004年至2008年,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就实现盈利3600多万元,给原告的产品市场带来巨大冲击,降低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且使广大客户和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据食品商务网报道,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某药品质量不合格,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第三季度广东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列入劣药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给原告的商誉带来严重损害,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华北制药集团”是原告的简称,在全国医药行业享有盛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此外,“华北制药”是原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交涉并发出函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还在多家媒体上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敦促被告停止侵权,但是,被告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和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变更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50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1996年10月7日,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始使用该名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自1996年10月7日至2058年2月28日,自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变更公司名称。
1999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华北”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3年3月15日,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中提到:“由于股权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博康公司名称中不能再使用‘华药集团’,博康公司将于2003年底在产品包材及新生产的产品中不再使用“华药集团”,博康公司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要在媒体上进行变更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采用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1996年开始擅自使用原告“华北制药集团”的名称,使得一般人认为,其与原告有关联关系,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有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312728号“华北制药NCPC”商标,用于杀虫剂、杀菌剂、除莠剂、农药、医用药物、化学医药制剂、兽医用药。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宣传、销售的一些医用药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华北制药NCPC”,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11年8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00万元,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28万元,被告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案件受理费47150元,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6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日前,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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