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盖媛媛 通讯员 雷德亮
婚宴上,相机被盗,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丢失,对此饭店有没有责任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餐时相机被盗案件,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饭店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袁先生在省会某饭店举办结婚喜宴,预订酒席9桌,每桌标准费用为638元,袁先生支付押金500元。婚宴当天,袁先生和亲朋好友另点了其他菜品,共计消费6020元。
本是欢天喜地乐融融的好日子,可当天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令袁先生十分懊恼——在用餐过程中,袁先生借用朋友的一部尼康相机在饭店里不慎被盗。虽然事后袁先生立刻报案,警方根据调取饭店的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至今未能破案。袁先生除了赔偿朋友相机之外,在整个婚礼过程中拍摄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也全部丢失,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袁先生与饭店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一气之下拒付剩余餐费5520元。于是,该饭店将袁先生告到桥西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帮助他们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指出袁先生在饭店用餐过程中并未将相机交给饭店保管,而是自行携带、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而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饭店对前来就餐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原则上不承担保管义务,但是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应当提示被告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看到进出饭店的可疑人员,要对消费者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有序的服务环境,在这些方面,原告做得有所欠缺。虽然被告丢失相机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被告以丢失相机为由,拒付餐费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饭店同意将袁先生的餐费打折作为补偿,袁先生一次性付清剩余餐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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