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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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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阎宏利)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据介绍,该《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或者对其居住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规定》还明确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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