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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新规: 宽严相济 法理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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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树永

    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笔者对这个司法解释的感觉是:宽严相济、法理人性。

    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实践证明,减刑、假释都是比较好的刑罚制度,为世界所公认。特别是假释制度,更具司法理性和人道情怀。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适用假释,这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倡导多年,但在实际贯彻中仍有不足,这也体现在减刑、假释实践中,其中也有可操作性规定不够的原因。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充分体现并有力保障了宽严相济原则的适用。

    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等,这些问题广为社会所诟病。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通过进一步规范,有力遏制了这些现象的发生。

    这次的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三类罪犯,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规定。对《刑法》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新的司法解释也相应作出从严规定。

    “宽”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比如对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在两方面从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在减刑上也依法从宽掌握,这体现了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这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此外,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也依法从宽掌握。

    毕竟,法律是对人的,而对人的法律当然要讲人性、人道,这与法律的刚性并不相悖。人性司法,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法律追求的过程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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